九江退役大学生士兵工作安置政策

导语 退役士兵服役满12年,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烈士子女的,应当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服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等的;

  (4)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报考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聘用)

  国家规定,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

  用人单位应及时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军龄 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提供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享受国家扶持就业方面其它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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