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政策
导语 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期间的指数,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补缴基数与办理补缴手续时规定核定缴费基数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
参保人员1995年10月1日以后实际缴费年限期间的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按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基数与当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从1995年10月1日起至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实际缴费年限全部计算缴费工资指数。
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期间的指数,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补缴基数与办理补缴手续时规定核定缴费基数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
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本人缴费工资指数,1992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当年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当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1992年9月30日前全部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1.0计算。
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退休后,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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