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农村低保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导语 九江农村低保家庭收入认定为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的收入、工资性收入、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等。

  家庭收入计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成员中配偶或子女是非农业户口的,非农业户口成员的收入一并计入家庭收入。

  (一)应计算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的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4、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6、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7、社会保障收入;

  8、退休金收入;

  9、利息、股息、红利和其他有价证券收入;

  10、因征地拆迁或其它原因获得的一次性补偿费,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所剩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11、县级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7、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8、因遭自然灾害而获得的临时救济金;

  9、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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