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回国人员落户所需材料
导语 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中国内出生的子女,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见正文
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中国内出生的子女,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
(三)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本人出生在国外且具有中国国籍,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可在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回国后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二)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本人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议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三)申报登记户口地的居民户口簿;
(四)未取得或者放弃国(境)外公民身份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证明;
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机关的,应当在原件上注明已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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