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政策
导语 本文政策来源于2021年11月3日公开的 《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以下政策来源于2021年11月3日公开的 《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百零二条 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
第一百零三条 我省院校录取的新生,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的,由学校提交下列材料统一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院校学生集体户手续:
(一)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中等职业学校);
(二)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中等职业学校);
(三)《录取通知书》;
(四)《户口迁移证》。省内生源新生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的,不提交《户口迁移证》,由院校在录取新生花名册中注明,迁入地公安派出所予以“一站式”办理迁移。
第一百零四条 被省外院校录取的本省户籍新生,需迁移户口的,提交《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一百零五条 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大中专院校所在地派出所落户的,可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第一百零六条 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出的,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一百零七条 凡已办理就(创)业手续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根据自愿原则,在常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就(创)业单位或就(创)业城市投靠亲友落户。省内迁移的,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按“一站式”办理迁出、迁入户口登记。跨省迁移的,迁出地派出所凭《毕业证书》、用人单位证明或创业证明、户口簿或本人集体户口页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派出所凭就业协议、《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用人单位证明或创业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第一百零八条 未就(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迁出地派出所凭《毕业证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原籍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省内户口迁移可不提供)、《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可凭学校有关证明办理迁出、回原籍落户手续。属缓派期期间的,可根据自愿原则,其户口可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保留两年。缓派期结束后,仍未办理就业手续的,其户口应迁回原籍。
第一百零九条 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省就业,本人可凭《户口迁移证》(省内户口迁移可不提供)、《毕业证》、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户口直接迁入就业地。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九江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落户】可获不同落户类型的办事指南、九江落户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