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怀孕10周(含10周)以上的流产或引产。
②经阴道正常分娩、经阴道助产分娩、剖宫产(剖宫产合并子宫肌瘤、阑尾炎等)、宫外孕手术、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卵)管复通术(吻合)等。
③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
④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3个月内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疾病。
(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2)用人单位参保处于中断状态或欠缴生育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
(3)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以及因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有第三方责任人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
(4)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治疗不孕不育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6)实施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7)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⑴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含政策外怀孕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⑵参保人在流产、引产、产道分娩、剖宫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卡》;
3、社会保险卡(医疗保险卡);
4、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学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和费用明细清单等;
5、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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