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持有江西省户籍的困难群众以家庭为单位,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人户分离”且在实际居住地满一年的,可向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是居住在省外的除外。申请人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申请。
2.受理及公示
乡镇(街道)受理,并通过“数字民政”系统核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受理申请成功的次日起,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 3-5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调查。
3.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评估
县级民政部门在自收到信息核对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并结合实地调查情况综合评估,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评估结果。
4.审核确认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宙意见,并在提出初宙意见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确定保障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不予同意,并在作出确认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同意告知书。确认结果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5.发放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批结果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街道的审核确认意见每月 10日前发放最低生活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