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etc卡用户使用章程

导语 江西省etx卡用于高速公路电子收费。分为记账卡以及储蓄卡,为规范etc卡发行、使用及管理,现指定本章程。

  ETC卡用户章程

  为提高江西省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方便公众出行,江西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简称:省联网中心)发行ETC卡,用于高速公路电子收费。ETC卡分为记账卡和储值卡。为规范ETC卡发行、使用和管理,制定本章程。

  一、记账卡章程

  第一条 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是ETC记账卡的发行主体,负责记账卡的制作、发售、挂失、解挂、换卡、销卡、查询和资金结算等业务。

  第二条 在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记账卡作为非现金专用缴费卡,用于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兼作通行支付卡使用;随着ETC卡使用领域的拓展,记账卡可用于高速公路通行以外的其他消费领域。具体使用领域由本中心以公告方式通知。

  第三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记账卡密码,凭密码享受用户服务,因密码遗失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用户可按本中心规定办理用户资料登记手续,成为注册用户,凭用户资料享受用户服务。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同意遵守本章程及本中心的其他规定,均可成为记账卡用户(下称用户)。

  第五条 本中心按照江西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复的标准收取记账卡工本费。

  第六条 用户应按照ETC卡使用说明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使用记账卡,在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使用记账卡时,还应遵守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相关规定,否则,本中心有权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没收记账卡。禁止伪造、变造或者其他任何企图破译记账卡以逃避应付消费金额的行为。

  第七条 记账卡针对个人用户、单位(公司)用户发行,携相关有效证件及提供关联绑定银行扣款账号至ETC合作银行发行网点办理,经核准后发行记账卡,记账卡与登记车辆绑定安装使用。

  第八条 ETC记账卡因质量问题等非人为因素损坏的,可免费更换卡片,因刻划、折弯、缺损等物理损伤和异常高温塑性变形等人为损坏的,更换补办新卡需交纳工本费,工本费以公告为准。

  第九条 ETC记账卡质保期3年;电子标签和ETC记账卡有效期为10年,ETC记账卡实行“一车一卡一标签”绑定,如发生车主信息、联系方式等用户信息变更或车辆信息变更等情况,用户应主动在产生消费交易前到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客服网点或通过甲方对外公布的线上渠道办理信息变更。

  第十条 目前全国收费公路联网,用户持ETC记账卡可畅行全国各省市联网高速公路支付通行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各省市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户使用记账卡缴纳通行费时,收费站不另行提供通行费发票或纸质票据,用户通过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票根”APP)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

  第十二条 记账卡用户需在关联银行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账户绑定的车辆在高速公路正常缴费的扣款需要。

  第十三条 用户使用记账卡进行消费以及本中心提供的用户服务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系统优化、升级的影响,并可能造成服务中断,本中心无需对此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归本中心。本章程如有修改,本中心将以业务公告的形式通知;若对修改有异议的,用户必须在公告发布后30天内向本中心提出,否则视为用户得知并同意新章程。

  第十五条 本中心和用户之间发生的有关争议,协商不成的均由南昌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六条 本章程对本中心和用户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用户使用记账卡,视为已经清楚了解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接受本章程的所有条款。

  二、储值卡章程(备注:2019年5月底已停止发行储值卡)

   第一条 储值卡是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下称本中心)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记录资金信息的双界面CPU卡,使用储值卡进行支付收费公路通行费时,通行费用在卡内金额中扣除。

  第二条 在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储值卡作为非现金专用缴费卡,用于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兼作通行支付卡使用;随着ETC卡使用领域的拓展,储值卡可用于高速公路通行以外的其他消费领域。具体使用领域由本中心以公告方式通知。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同意遵守本章程及本中心的其他规定,均可成为储值卡用户(下称用户)。

  第四条 本中心按照江西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复的标准收取储值卡工本费。

  第五条 用户应按照ETC卡使用说明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储值卡,在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使用储值卡的,还应遵守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相关规定,否则,本中心有权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没收储值卡。禁止伪造、变造或者其他任何企图破译储值卡以逃避应付消费金额的行为。

  第六条 储值卡不能透支使用。

  第七条 储值卡内的资金不计任何利息。

  第八条 本中心按储值卡服务指南提供相关的用户服务。本中心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对用户服务的内容和服务项目进行适当调整,有关调整将以业务公告形式进行通知。

  第九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储值卡密码,凭密码享受用户服务,因密码遗失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用户可按本中心规定办理用户资料登记手续,成为注册用户,凭用户资料享受用户服务。

  第十条 储值卡可充值,充值时需携卡在本中心或授权充值点进行,本中心或授权充值点将根据用户的充值金额现场打印发票。每张储值卡充值后的余额不得超过本中心规定的数额。

  第十一条 用户遗失储值卡的,可按本中心规定办理挂失。从受理之时起24小时内生效。挂失卡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任何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挂失卡内的资金余额(如有)须在规定的资金争议期届满后方可转入新卡。

  第十二条 储值卡无法正常使用的,用户可按本中心的规定办理换卡。自领用之日起一年内因非人为损坏换卡的,用户无需另行支付卡工本费,因人为损坏换卡的,用户应支付卡工本费。如储值卡不可读,则卡内余额须在规定的资金争议期届满后方可转入新卡。

  第十三条 对储值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异常情况,用户可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投诉,也可事后向本中心投诉。

  第十四条 用户使用储值卡进行消费以及本中心提供的用户服务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系统优化、升级的影响,并可能造成服务中断,本中心无需对此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归本中心。本章程如有修改,本中心将以业务公告的形式通知;若对修改有异议的,用户必须在公告发布后30天内向本中心提出,否则视为用户得知并同意新章程。

  第十六条 本中心和用户之间发生的有关争议,协商不成的均由南昌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七条 本章程对本中心和用户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用户使用储值卡,视为已经清楚了解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接受本章程的所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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