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认定指南(地点+材料)

导语 符合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卡》(一式三份,一份留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交医疗机构作出院结算凭证,一份申报生育津贴时使用)。

  参保职工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就医前,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并自选一家当地定点医疗机构。

  符合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卡》(一式三份,一份留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交医疗机构作出院结算凭证,一份申报生育津贴时使用)。

  资格认定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需提供未就业证明和夫妻双方身份证);

  2、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妊娠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社会保险卡(医疗保险卡);

  6、一寸彩色照片3张。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九江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生育保险】可获生育保险零星报销办事入口、报销条件、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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