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计划生育证明用途指南

  九江计划生育证明适用范围是什么?九江计划生育证明用途有哪些?九江计划生育证明有什么用途?九江本地宝小编为你解答。

适用范围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办理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中已怀孕或生育的人员;

6、办理随迁入户、子女出生入户人员;

7、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

8、办理购买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人员;

9、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证明,少儿医保人员;

10、办理公务员招考人员;

证明用途

1、办理市外迁户的已怀孕或生育的人员(随迁入户除外);

2、办理随迁入户、子女出生入户人员;

3、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

4、办理购买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人员;

5、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证明,少儿医保人员;

6、办理公务员招考人员;

7、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

注意事项

1、暂住人口向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时, 须出示户籍所在地乡( 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婚育证明。对未出示婚育证明的, 公安机关应在办理暂住登记时注明情况, 并及时通知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2、暂住人口在暂住地生育子女的, 须持户籍所在地乡( 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生育证明, 到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3、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异地暂住的, 须在外出前与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婚育证明。对未落实可靠节育措施或因超计划生育受到处罚尚未执行完的,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不予出具婚育证明, 有关部门不得出具相应的务工、经商等有关证明。

4、医疗单位应积极协助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未持生育证明的孕妇, 应动员其终止妊娠, 并立即通知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5、外地暂住人口无生育证明怀孕的, 限期终止妊娠, 逾期不终止妊娠的, 务工、经商的, 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务工证、营业执照, 直至其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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