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华侨及港澳台居民收养子女条件

导语 九江华侨及港澳台居民收养子女需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详情如下。

  被收养人条件: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

  特殊条件: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此款限制。

  3.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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